从“扶老人被索赔22万”案看法治与廉政的双重守护

来源:国廉评论app

2026-02-22 12:04

近日,福建莆田两名初中女生扶起摔倒老人反遭索赔22万元的事件,在原告撤诉后暂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关于法律适用、执法规范与社会诚信的讨论,却远未平息。历时近一年的诉讼,虽然最终以撤诉告终,但两名女生及其家庭承受的心理压力与时间成本,已远超诉讼本身。作为廉政法治调研评论员,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执法与廉政三个维度,对这一事件进行深度剖析,为守护社会善意与法治底线提供思考。

一、事件回顾:善意遭遇的法律困境

2025年3月,福建莆田一名老人骑自行车时摔倒,两名路过的初中女生主动上前搀扶。事后,老人及其家属指认是女生“吓到”自己导致摔倒,并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次要责任”认定,向女生家长索赔22万余元。2026年2月21日,原告方撤诉,事件暂时平息,但核心争议——“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却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舆情风暴。

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老人是在避让白色轿车时因自身操作失误摔倒,两名女生全程未与老人发生任何物理接触。交警部门的定责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两名女生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二是女生转弯未让行,对老人形成“视觉压迫”,间接导致其受惊摔倒。虽然法律上允许“无接触”定责,但将16周岁以下骑行这一行政违规与事故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挂钩,其法律逻辑的严密性值得商榷。

二、法律剖析:见义勇为免责与执法边界

(一)《民法典》的“好人条款”为何未被激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好人条款”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消除公众“扶不扶”的顾虑,鼓励见义勇为。

在本案中,两名女生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一是老人摔倒属于紧急情况;二是救助行为出于自愿;三是未造成任何新的损害。然而,交警部门的定责却将救助行为与交通违法行为强行绑定,忽视了救助行为本身的免责属性,这不仅与立法精神相悖,也让公众对法律的指引作用产生了困惑。

(二)“无接触事故”定责的合理性存疑

从因果关系来看,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避让白色轿车时操作失误,女生的骑行行为与老人摔倒之间缺乏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所谓“视觉压迫”的表述过于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的判断标准,这种定责方式容易导致执法的随意性,也为后续的讹诈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更需要追问的是,这份引发争议的责任认定书在原告撤诉后是否依然有效?两名女生的“次要责任”在法律上是否还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三、廉政视角:执法惯性下的权力监督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舆情海啸,不仅在于法律适用的争议,更在于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深层忧虑。当一份责任认定书可能成为讹诈的“合法外衣”时,我们必须审视:执法权力是否在“维稳”与“效率”的借口下,偏离了公正的轨道?

(一)程序正义的缺失与“懒政”风险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交警部门在定责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对“视觉压迫”这一主观概念作出清晰解释。这种认定方式,暴露出基层执法中常见的“懒政”思维——将行政违规简单等同于民事过错,试图通过“各打五十大板”让保险理赔介入,以求快速息事宁人。这种以程序瑕疵换取“效率”的做法,不仅未能定分止争,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透支了执法公信力。

(二)建立“权力-责任”对等的倒查机制

在类似的“扶老人被讹”案件中,一旦执法文书出错,讹诈者便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廉政监督必须介入执法后端。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引发重大舆情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回头看”。如果确属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错判,应启动问责程序;若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则必须严惩不贷。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每一份认定书都经得起推敲,才能从根源上斩断讹诈者的“合法”链条。

四、破局之道:从个案反思到制度完善

(一)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激活“好人条款”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免责属性,避免机械套用交通法规。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无接触事故”的认定标准、因果关系判断等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对于本案中那份引发争议的责任认定书,相关部门应主动作为,依法撤销或更正,避免其未来仍被别有用心者当作讹诈的“模板”。

(二)规范执法行为,破除“懒政”惯性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对复杂案件的研判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和责任倒查机制,让“和稀泥”式的执法付出代价,倒逼执法人员以审慎态度对待每一份认定书。

(三)完善诚信体系,加大讹诈成本

本案两名女生是未成年人,她们因一次善举,被执法文书钉在“负次要责任”的争议中长达一年,这对她们法治信仰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因此,守护法治,也是在守护我们社会的未来。对于恶意讹诈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不能仅以撤诉了事。建议将讹诈行为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屡教不改者实施联合惩戒,让讹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结语

福建“扶老人被索赔22万”案的撤诉,不是事件的终点,而是我们反思法治与廉政建设的新起点。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的权威在于公正。我们既要用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腰”,用廉政的利剑斩断权力滥用的黑手,更要通过制度的完善,让善意不再被辜负,让法治的阳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作者:厦门调研室 主任江勇 副主任李贺)


撰稿人   上云白

信源     闪电新闻 极目新闻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