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廉调研】居间费:澄清认知边界 筑牢法治根基——论现代服务报酬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来源:国廉评论app

2026-03-29 19:26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居间费作为连接交易双方的桥梁性报酬,常被误解为“灰色收入”或“回扣”,引发诸多争议。这种认知偏差不仅阻碍了市场中介服务的发展,更可能对廉洁治理产生负面影响。澄清居间费的法律属性,辨析其与非法利益的本质区别,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政商关系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法治视角,结合实务经验,论证居间费作为合法、透明的现代服务报酬的正当性,并提出规范发展的路径。

一、居间费的法律本质:服务价值与契约精神的体现居间费,本质是居间人(中介方)通过提供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专业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达成合同后获取的合法报酬。其合法性根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一条款确立了居间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报酬支付的法定前提——服务真实发生且促成合同成立。

合法性核心要素包括:

第一,合同有效,居间合同需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第二,服务真实,居间人须实际履行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义务,而非虚构交易或仅提供形式性帮助;

第三,税务合规,报酬支付需依法纳税,通过正规渠道开具发票,接受税务监管。符合上述要件的居间费,是市场对专业服务价值的合理回报,与“灰色收入”的隐秘性、非法性及“回扣”的利益输送本质存在天壤之别。

二、厘清边界:居间费与非法利益的本质区隔
实践中,居间费常被与回扣、灰色收入混淆,原因在于部分交易存在“形式相似而实质迥异”的操作。

厘清边界,需把握以下关键:法律性质与目的差异:居间费:基于居间服务产生的对价,受民法典保护,目的为激励信息中介与资源匹配。

回扣:本质是商业贿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属“账外暗中”的利益输送,目的为不正当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灰色收入:指来源不明、未依法申报纳税的隐蔽收入,常伴随权力寻租或违规操作。支付逻辑与合规性:

居间费:支付依据书面合同,金额与服务价值匹配,通过公账流转,依法纳税并接受审计监督。

回扣:常以现金、第三方账户等隐蔽方式支付,逃避监管,破坏公平竞争。

责任后果:合法居间费受法律保护,而回扣提供方与收受方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灰色收入亦存在被追缴及处罚风险。

三、规范发展:构建“合法、透明、可监管”的居间服务生态为促进居间服务健康发展,避免其被异化为非法利益载体,需从制度、监管与自律层面协同发力:完善规则体系,明确边界: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居间服务禁止性清单(如禁止为违法交易提供居间、禁止以居间费名义掩盖贿赂等),明确“合理报酬”的认定标准,防止“天价居间费”引发争议。

强化税务监管,堵塞漏洞:税务部门应重点核查大额居间费发票真实性,严查“阴阳合同”、虚构服务等行为;推广税收园区合规代开等模式,引导个体居间人依法纳税,压缩灰色空间。推动行业自律,提升专业水平:中介行业协会应制定服务规范,建立居间人信用档案,对虚假服务、违规收费等行为实施惩戒;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法律与合规意识。深化廉洁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将居间费规范纳入政商交往正面清单,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帮助公职人员与市场主体明晰法律红线,消除“居间费等同回扣”的错误认知,倡导“清而有为、亲而有度”的政商关系。

四、价值升华:居间费规范与廉洁治理的共生逻辑
规范居间费管理,本质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秩序与廉洁治理生态的有机统一。合法的居间服务通过专业化撮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而对其合法性的坚守,则是对权力寻租与商业贿赂的有力抵制。当每一笔居间费都建立在真实服务、透明契约与依法纳税之上,市场中介将成为廉洁秩序的守护者而非破坏者。这种良性互动,正是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所追求的“不想腐”自觉与“不能腐”机制在市场经济领域的生动体现。

澄清迷雾,方能行稳致远。居间费作为现代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性不容置疑,规范性亟需加强。唯有以法治为绳墨,以合规为底线,以透明为准则,方能驱散“灰色”阴霾,让居间服务在阳光下健康发展,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为廉洁治理筑牢根基。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为构建清朗市场环境与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