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尘肺违法的工人,反倒被罚 5 万:罚单撤了,600 万人的困局没撤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09-20 11:05

2026 年 9 月 18 日,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向李维志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撤销了半年前对他作出的 5 万元行政处罚。对一位尘肺三期、每天依靠吸氧维持生命的 36 岁工人来说,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

图: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但李维志的回应只有五个字:“没有意外也没有惊喜。”

这句话比任何评论都更准确地概括了此案的荒诞与沉重。罚单可以撤销,但 600 万尘肺病人的呼吸不会因此变得轻松。

一张罚单的荒诞:举报者成了被罚者

梳理事件脉络,逻辑链条本身就是一个吊诡的闭环。李维志在昆明从事人造石英石台面安装七年,2020 年 5 月起以计件方式接收公司派单,长期处于高粉尘环境,公司未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也未提供防护口罩。2023 年 7 月,他被临床诊断为尘肺三期,无法继续工作。

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他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于是以举报方式推动卫健局介入调查,目标是获取职业病诊断材料。2025 年,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认定涉事公司违法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对公司罚款 21 万元。这本来是一次成功的举报。

然而,2026 年 3 月 3 日,同一部门以李维志 “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下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为由,对他个人罚款 5 万元。李维志的困惑直白而尖锐:“我举报,受害人又是我自己,处罚对象又是我自己,难道是我自己举报了我自己吗?怎么会打个工还犯法了?”

举报违法者,反被以违法者论处。卫健局适用的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该条款明文规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适用:罚的是组织者,还是劳动者?

这张罚单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条款的适用对象。

李维志的代理律师麻侃指出,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款中的 “个人” 多指向作为经营者的个人,是客观上承担了组织劳动并从中受益的包工头、作业召集人、个体承包商,而非像李维志这样仅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务工者。卫健局对李维志作出处罚,属机械理解适用法律条文,不当转嫁法律责任。

这一判断的法理依据在于:《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明确指向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整部法律的责任体系围绕一个核心展开 ——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第三十一条的立法本意,是堵住 “层层转包、责任逃逸” 的漏洞,处罚那些明知不具备防护条件仍以营利为目的承揽危害作业的组织者,而非将责任反向施加于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对普通工人作出此类处罚,在全国范围内并无先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的对象应当是在危害形成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在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框架下,这个 “主导方” 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劳动关系:一道卡住 600 万人的墙

卫健局撤销处罚的理由是 “对案卷材料、执法流程及程序要件全面复核” 后作出的决定。换言之,这是一次程序层面的自我纠错,而非对法律适用错误的正面回应。更值得追问的是:如果没有舆论关注、没有行政诉讼,这张罚单会被撤销吗?

对李维志而言,撤销处罚 “并不是终点”。他的核心目标始终是拿到职业病诊断材料,推动工伤认定。而这条路上横亘着一道更难逾越的墙:劳动关系认定。

在中国职业病工伤认定程序中,认定劳动关系、进行职业病诊断、获得工伤认定,环环相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的李维志,因无法在法律上确认劳动关系,被阻挡在第一关口。他历经一次劳动仲裁、两次行政诉讼、两次行政复议,仍未获得满意结果。

这不是李维志一个人的遭遇。据大爱清尘 2025 年 6 月发布的《2024 中国尘肺病农民工调查报告》,我国约有 600 万尘肺病患者,且每年仍新增上万人,尘肺病是我国第一大类职业病。装修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大量工人处于非正规用工状态:工资按天结算,没有考勤记录,没有社保缴纳记录。尘肺病潜伏期长达数年甚至十余年,而劳动仲裁的时效仅为一年。当劳动者发现患病时,往往已远超主张权利的法定时限。

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认定制度,在尘肺病这类长潜伏期职业病面前,本身就构成了一道结构性壁垒。制度设计的前提假设 —— 劳动者有正式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关系 —— 恰恰不适用于最需要保护的群体。

制度回应与未竟之路

制度层面并非没有回应。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违法转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不再以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

与此同时,人社部等九部门推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于 2025 年启动,2026 年扩大至全国所有省份。但这些改革目前主要覆盖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平台经济领域,像李维志这样在传统行业中处于非正规用工状态的劳动者,尚未被纳入保护视野。

李维志的代理律师管铁流呼吁,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全国人大修法的方式,对个体劳动者的权益予以充分保障。这个呼吁指向一个根本性问题:当劳动形态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以 “标准劳动关系” 为原点的保障体系,是否到了必须重构的时候?

值得注意的是,处罚虽然撤销,李维志明确表示不会撤诉。五华区法院、卫健局曾多次与他沟通,希望他就撤销行政处罚一事撤诉,但他拒绝了。此案因举报而起,举报是为了索要职业病诊断材料,材料没拿到,他不放弃走完司法流程。

图: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通知书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悉,李维志诉五华区卫健局一案已于 2026 年 5 月在五华区法院开庭一审,因 “情况复杂”,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撤销罚单是程序正义的胜利,但实体正义仍然迟到。 李维志要的不是免于处罚,而是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尘肺三期的法定认定,是工伤赔偿的资格 —— 是一个劳动者因劳动而受损后,社会给予的基本托底。

罚单可以撤销,但那道卡住 600 万尘肺病人的墙,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