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鹰瞳
2026-09-20 11:08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46 岁已婚男子王某与 24 岁罗某发展婚外恋情,累计转账 100,925 元并赠送价值 26,109 元的黄金首饰。分手后,王某与妻子金某一同起诉罗某要求返还。法院认定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判令罗某向金某返还 6 万元及全部黄金饰品,同时驳回了王某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黄金首饰类涉案财物 图源:红星新闻・长江云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但有两个裁判要点值得细说。
其一,出轨方无权索还。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忽略却最具法律深意的部分。王某既是赠与方,又是起诉方,法院直接驳回其诉求,原因在于:王某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赠与财产,其行为本身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法律不保护过错方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 “返还请求权”。换言之,王某不能在自己违法在先的情况下,再以 “赠与无效” 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否则等于变相鼓励出轨方在关系破裂后通过诉讼 “追回成本”。这一裁判逻辑传递的信号很明确:法律不为不道德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救济。
其二,返还对象是配偶,返还范围是全部而非一半。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未经妻子金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金某的财产权益。法院判令罗某向金某返还,而非向王某返还,正是对这一法理的准确适用。
至于返还范围,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是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属于配偶的 “一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225 号)“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已明确: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径行分割并判决仅返还部分财产,而应恢复案涉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这意味着,受赠人须将违法取得的财产全部退还,不能以 “这是赠与方自愿给我的” 为由主张保留。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已将上述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判决与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完全一致。
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罗某在庭审中辩称与王某存在 “同居关系”,但法院经核实认定其陈述无证据支撑,双方不存在同居事实。这一事实认定并不影响赠与无效的判断 —— 即便不存在同居,婚外恋本身已足以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背。
实务提示:无过错配偶主张返还的权利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被赠与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是 “知道赠与事实” 而非 “知道婚外情存在”,两者不宜混同。此外,虽然 “520”“1314” 等特殊金额转账在普通恋爱关系中被视为赠与,但在婚外情背景下,多地法院已明确将此类具有特殊示爱含义的转账纳入应返还财产的范围,认定其不属于正常家庭财产处理的范畴。
这起案件的法律逻辑清晰而有力:以违法目的作出的赠与,法律不承认其效力;过错方不能从中获益;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受到完整保护。这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对婚姻关系中财产秩序的一次明确宣示。